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新葡的京集团8814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学位委员会主任、教学委员会主任或教职工代表列席参加,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涉及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至少有一位到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同意意见仅达到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人数一半时,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决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等。
2.研究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学术交流、招生、就业指导、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学院人员岗位设置、聘任、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通报学院财务收支情况,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酬金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制定学院的维稳工作方案,研究排查影响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
8.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事保障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1.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
2.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3.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新葡的京集团881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次记录,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